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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职业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时间:2019-12-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使我校考试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有效地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和考试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关于加强考试管理、抓好学风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荆门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计算学分的课程及教学环节。

  第三条 课程考核应采用灵活多样的评价形式,侧重过程性评价,降低终结性评价比重。鼓励将信息技术、共享资源等与课程考核评价深度融合,使线上、线下考核评价合理配置,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系(院部)教学单位两级组织管理。各教学单位依据本规定的主要精神制定各单位课程考核管理工作细则,负责具体实施。学校教务处负责总体组织、成绩管理和质量监控。

  第五条 课程考核管理内容包括课程考核评价方式、命题与试卷、考试组织、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考试资料归档、补考与重修等。 

第二章  课程考核评价方式 

  第六条 课程考核评价方式由过程性评价和期末终结性评价两部分组成,成绩原则上均以百分制计。原则上理论课程过程性评价占课程考核评价总成绩的比例为50%-60%,期末终结性评价占课程考核评价总成绩的比例为40%-50%。实践类课程可适当提高过程性评价比重,特殊性质课程可适当调整考核评价各部分比例。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评价方式的改革探索。

  第七条 每门课程都要制定考试大纲,采取的考核评价方式及其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首堂课告知学生。

  第八条 学生参加所修课程考核评价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一并计入学生成绩单。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制定灵活多样的、可操作的过程性评价方式。教师个别进行课程考核改革的方案可在报学校教务处核准后施行。

  第十条 期末终结性评价主要以期末考试的方式进行。其中理论性课程主要以笔试的方式进行,实践性课程以完成项目任务的方式进行,项目任务可以是个人完成,也可以是小组完成。

第三章  命题与试卷

  第十一条 命题要以课程考试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对于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覆盖面要宽,要有一定的区分度。命题工作由各教研室在考试前两周内完成,命题要有命题人和审核人。

  第十二条 命题时应根据课程性质选择考试题型,一般有选择题、填空题、辨析题、简答题、计算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等,各类题型应合理搭配,每门课程试卷至少要有四种题型。

  第十三条 试题难度要适中,可考虑基本题约占60%、综合分析和应用题占30%、偏难题占10%,避免随意出题。试题的文字应简练、明了、准确,不产生异议。题量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考试规定时间内答完为宜。

  第十四条 所有闭卷考试要求出A、B两份试卷,满分均为100分。一份用于常规考试,另一份留备用。A、B两套考题在知识单元、考题类型、题目数量、测试难度和分值上大体相当,试题重复率小于20%。相同课程(同一课程标准、同一开课时间、同一教学时数)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试题库建设,各类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对建成试题库的课程,由命题小组负责人从试题库中抽题,没有试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指定本学期担任该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命题。相同教学进度和内容的班级原则上由教研室统一命题。

  第十六条 根据不同的课程,考试可采取笔试和口试等形式。笔试可采用闭卷、开卷或论文等形式,也可以采用笔试与口试、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方式。考试以闭卷为主要形式,开卷考试应从严掌握。口试、开卷考核,应准备足够数量的题目供学生选择。凡教师采用闭卷之外的考试形式,要提交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并报教学单位和学校教务处同意。一般笔试时间为100分钟。

  第十七条 教师不得在教学过程中或考前复习时有指向性为学生划定复习范围和考试重点。各命题教师及有关人员不允许向任何人泄露试题,也要严防他人窃题。学生应正确对待考试,全面系统地复习课程内容,不得向教师“套题”、“摸底”。

  第十八条 为确保安全,考试试卷必须由各教学单位指定的专人负责在考试前一周内送交学校文印中心印制试卷。印废的试卷必须销毁。试卷印刷完毕后,统一存放在保密柜中保存,考试前半个小时再由相关的考务人员取出、发放。采取在线考试的课程,责任教师应确保存储试题的计算机或服务器的网络安全。

第四章  考试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全面负责,教务处主持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组织考试。成立考试巡视组,负责巡视考场,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考试前要组织监考教师培训。

  第二十条 根据教学进程安排考试,考试一般集中于考试周进行。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需提供医院证明)或有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按缓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原则上按每个教室30人设标准试场,每个标准考场设监考教师2人,考生人数超过30人的考场设监考教师3至4人。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一旦有违纪作弊行为发生,监考教师或巡视员应固定证据,并在考场记录单上进行记载。实践性课程考场根据考核要求设定。

  第二十二条 监考教师和其他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中若有违反有关考试工作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阅卷与成绩评定工作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具体由课程所属教研室组织实施。任课教师应客观评定学生的成绩,防止评分标准过严或过宽。一个教学班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两位以上教师担任的相同课程原则上应实行分题流水阅卷。

  第二十四条 阅卷完成后,教研室必须指定专人复核,复核的内容包括评分标准是否统一、给分是否合理、大题得分和小题得分之和是否一致、总分是否正确等。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评定成绩时,批准缓考的课程,备注中注明“缓考”;因学生个人原因未参加课程考试的,试卷成绩记为零分,备注中注明“缺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试卷成绩记为零分,备注中注明“违纪”或“作弊”。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环节结束后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录入课程考核的成绩。各项录入成绩应与成绩原始凭证保持一致。各项成绩录入后,教务管理系统将根据任课教师设定的比例自动生成学生该门课程的最终考核成绩。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用自己的学号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能够查询成绩。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前两周内向开课教学单位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开课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由开课教学单位教研室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二十八条 教务管理系统由学校教务处专人管理,学生成绩记录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获得情况的唯一凭证,也是判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任何个人不得篡改、伪造学生成绩单,一经发现,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资料归档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与考试工作相关的重要资料都应当立卷保管。归档资料分为两类:一类是按教学班归档资料,装入专用档案袋中,内含试卷、考场情况登记表、平时成绩表、总评成绩表、成绩分析报告;一类是立卷归档资料,按学期汇总,装入专用的档案盒(袋)中,内含命题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大纲、考务资料。

  第三十条  教学班考试资料,由各教学单位按学期归档保存。

  (一)试卷。要求保留所有学生的试卷;按照学生学号顺序整理,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总份数与试卷袋封面上的实考人数一致。

  (二)考场情况登记表。要求监考教师必须签名。

  (三)平时成绩表。要求保存原始记录。

  (四)总评成绩表。要求成绩录入完成后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输出打印;成绩不得有空缺遗漏,总评成绩为“0”的学生必须注明“缺考”、“缓考”、“违规”或“取消考试资格”字样;任课教师签名确认。

  (五)成绩分析报告。要求按教学班分析,做到数据准确,分析客观,表述恰当,改进措施有针对性。

  第三十一条 立卷资料,由各教学单位归档保存。

  (一)命题底卷。要求保存A、B卷。

  (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要求有明确的评分标准和采分点,表述应准确、规范,必须经命题人、审核人签名确认。

  (三)考试大纲。要求统一汇编成册,集中保管备查。没有收录的课程或考试内容、考核要求变化了的课程,须提交新的考试大纲。考试大纲要向教务处报送备案。

  (四)考务资料。指学校和教学单位制定的考试通知、考务方案、考场安排表、监考安排表、巡视记录以及其他重要的考务工作表格、考试总结等,要求保存原始资料,做到整洁、齐全。考务资料按学期归档保存。

  第三十二条 考试资料要建立目录集中保管,规范存放,调阅抽查时要有文字记录和交接制度。考试资料保管期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三十三条 不采用笔试考试的特殊课程,如不能按照上述资料归档,由各教学单位制定相应的考试资料归档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四条 补考类型分为正常补考和重修补考。正常补考即为学期初补考,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进行。补考必须由学生在学期开学初提出申请后才能安排补考。重修补考及结课考试中缓考的,随正常补考一起安排补考。

  第三十五条 补考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各教学单位具体实施。全校开设的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统一编排,其他课程补考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编排,最后统一报教务处备案。其中,开放式网络课程、实验、实习和实践类教学环节不组织补考,学生需要重修。

  第三十六条 在考试中旷考、违纪、作弊的学生,该科目的考核成绩记为“旷考”、“违纪”、“作弊”,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资格,该课程学生只能重修。补考仍不及格或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补考的学生也需要重修该门课程。

  第三十七条 课程重修需要学生提出申请,由教学单位办理听课证。课程重修不单独开设重修班,学生可以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听课学习。如果因课程开设原因不能随班学习,则顺延至下一学年重修。重修不严格考勤,鼓励学生线上、线下自修后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期末考试或重修补考。

  第三十八条 正常补考试卷和重修补考试卷为课程在结课考试时的备用试卷,阅卷登分工作由任课教师完成。缓考与正常补考同步,按实考成绩登分。补考、重修通过的课程视为合格,成绩按及格分数登记,在成绩单上标注“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原有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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